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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商初字第13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兴法与王金川、临朐县乘锦机械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法,王金川,临朐县乘锦机械铸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1391-1号原告陈兴法。被告王金川。被告临朐县乘锦机械铸造厂。负责人:王金川,厂长。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临朐县乘锦机械铸造厂或王金川的的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临朐县乘锦机械铸造厂或王金川的的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慧霞审判员  陈勤吉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洪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