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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740号原告薛某某,男,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他与被告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腊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婚后被告不料理原、被告生活,再加之被告视赌如命,虽原告多次规劝,仍继续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为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他和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腊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务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8月13日被告离家至今未归。还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薛某某与王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二人虽因家务琐事吵闹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薛某某对王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薛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孝廉审 判 员 :李高超人民陪审员 : 杨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袁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