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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浚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安军、张志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安军,张志梅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浚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张某某,男,2000年3月1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自某,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朱安军,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张志梅(张软梅),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安军、张志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审理中,因原告方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张自伟负担。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郭 芳审判员  靳志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