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浚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安军、张志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安军,张志梅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浚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张某某,男,2000年3月1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自某,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朱安军,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张志梅(张软梅),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安军、张志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审理中,因原告方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张自伟负担。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郭 芳审判员 靳志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