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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执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定远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字第00839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亚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北、金寨南路西。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行肥东支行的存款账户(34×××32)上存款195万元(实际冻结8379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 斌审 判 员  陈汇泉代理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