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执异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绍兴县万众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万众纺织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县章氏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执异字第40号异议人(案外人)绍兴县万众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晓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向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荣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法定代表人刘雁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百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高峰。被执行人绍兴县章氏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坚。利害关系人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洋。本院在审查(2013)绍越执民字第17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县章氏纺织原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绍兴县万众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案外人)绍兴县万众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案外人)绍兴县万众纺织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仕勇人民陪审员 王 彦人民陪审员 鲁根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