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殷业浩、周继荣、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殷业浩,周继荣,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74号原告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中段雅荷花园***座,注册号610132100006868。法定代表人徐束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慧,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业浩,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迅达医疗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周继荣,女,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陕西迅达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丰庆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恩辉,董事长。原告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殷业浩、周继荣、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其曾将开发的雅荷花园部分房屋抵给四川宜宾地区银丰贸易实业公司,该公司随后抵给了被告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变现,委托其对外销售房屋。2001年10月22日被告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义将雅荷花园A34-1出售给被告殷业浩,房屋总价款为851396元。2004年2月10日被告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义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以被告殷业浩为借款人向中行解放路支行借款74万元,后因借款未能如期归还,中行解放路支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借款合同并非被告殷业浩签订,判令其与被告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485236.99元。该案执行中,其公司向中行解放路支行支付了上述款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殷业浩清偿购房款656262元、赔偿损失340206元,由被告周继荣、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殷业浩2001年10月22日签订的西安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应先行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384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王 蔚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