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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水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顺荣、廖桂珍与被告黄宏伟、吴雪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荣,廖桂珍,黄宏伟,吴雪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119号申请人张顺荣,××,××年××月××日生,苗族,住××××××××××。申请人廖桂珍,××,××年××月××日生,侗族,住××××××××××。被执行人黄宏伟,××,××年××月××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吴雪妮,××,××年××月××日生,汉族,住××××××××××××。原告张顺荣、廖桂珍与被告黄宏伟、吴雪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1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882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宏伟、吴雪妮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锦审判员 吴国社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韦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