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商督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慧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督字第00007号申请人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姚强,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慧,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玲,女,汉族,系王慧之妹。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慧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督字第0000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支付令规定由被执行人王慧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慧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330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33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慧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扣划。2013年11月11日王慧委托其妹王建玲与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协商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8760.80元,其余利息9288.3元申请人表示放弃。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新涛已领回全部执行款28760元。执行费330元已经由被执行人王慧承担。此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督字第00007号支付令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