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鄂茅箭执字第006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622-1号申请执行人吴强,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系十堰嘉坤工贸有限公司工人,住湖北省郧县南化塘镇鲍鱼村4组9号。被执行人黄伟,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燕林小区15栋1-102号。本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鄂茅箭执字第006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黄伟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燕林小区15幢1-102号80.94㎡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号)。现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伟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燕林小区15幢1-102号80.94㎡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