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茶法民一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茶法民一初字第71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茶陵县。委托代理人李振峰,湖南省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谭某某,男,汉族,住茶陵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陈柏文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年底经媒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3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根本无法共同相处。被告经常疑神疑鬼,无事生非,加之原、被告价值观、世界观不同,根本无法相互理解、相互宽容,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被告谭某某收到原告李某某的起诉状副本后,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原告李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字号为J430224-2012-001269的结婚证一本,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以及登记结婚的时间为2012年2月3日。2.界首镇贺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过。3.证人李某甲出具的《证明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合,经常吵闹打架,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谭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同时,被告谭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对自己的举证权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证据1,系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制作颁发的,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无经办人签名,村委会作为一个集体组织客观上无法直接为村民是否共同生活作出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该份证词是因为李某甲的母亲不会写字,由李某甲代写的,但该证据中的证明人却是李某甲,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庭审中原告李某某的陈述意见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如下基本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年底经媒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3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2013年10月22日,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虽因被告未到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以致无法归纳争议焦点,但根据原告的诉请及离婚案件的特质,通过审理要确定的核心问题就是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原、被告虽说系经媒人介绍相识,但双方自愿、自主地选择了缔结婚姻、成立家庭,且登记结婚至今仅仅一年多时间,不应再草率离婚。原告虽然诉称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其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就现有证据来看,还不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尊重、信任和珍惜,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代理审判员  陈柏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阳 琴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