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游伯忠、洪燕玲与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伯忠,洪燕玲,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076号原告游伯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915。原告洪燕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920。委托代理人游伯忠,与原告洪燕玲系夫妻关系,身份信息同上。被告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058238。法定代表人张惠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素碧、梁卫高。原告游伯忠、洪燕玲诉被告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保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伯忠,被告委托代理人程素碧、梁卫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9日下午,原告回家看到厨房水管爆裂导致地板起泡,两张床垫、棉被、枕头、枕巾被污水浸泡。后经了解,由于四楼横水渠流水不畅堵塞,导致503房爆出污水,业主多次向被告反映,但被告一直未处理好。503房业主无奈请人将渠口堵塞,时间一常污水堵塞到603房。603房业主也多次向被告反映,被告也一直未处理。7月9日下午,由于被告在污水处理过程中方法不当,造成603房及703房被污水所浸泡,就赔偿事宜双方多次交涉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16元(包括地板3500元,大床垫2000元,小床垫1500元,棉被、枕头、枕巾300元,住宿费316元,人工费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由于管道的使用人系业主本人,出现管道堵塞,责任主要在业主,被告只是作为管理方承担一定责任,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愿意对原告损失适当补偿3762.40元现金或减免原告等值的物业管理费。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登记卡复印件、被告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两原告是夫妻关系。2、房地产权证一份。证明原告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3、2013年7月9日客户投诉受理登记表一份。证明原告就被告工作人员疏忽造成渠道堵塞进而导致原告财物受损的情况向被告进行了投诉。4、2013年8月20日收款收据一张、新邦物流到达单一张、2013年7月12日送货单一张、2013年7月14日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主张的床垫两张2479元(1680元+799元)、地板3406元、住宿费316元、人工费400元,共计6601元。5、涉案房屋现场照片11张。证明由于被告的原因对原告财产造成损失的事实。诉讼中,被告提交以下证据: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业主手册、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交楼通知书、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征迁房屋回迁报告、买卖合同书、承诺书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经双方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5,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证据4,被告对真实性认可,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认可,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2月21日,原告洪燕玲向叶树伟购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文龙街16号B座703房(下称涉案房屋)。2008年2月22日,原告洪燕玲在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上签名,承诺书载明“本人同意遵守佛山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业主手册》(含《管理公约》、《业主手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一切条款及有关规定…”。2009年10月20日,原告洪燕玲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2013年7月9日,被告工作人员在维修水管过程中,导致涉案房屋水管爆裂漏水,原告洪燕玲向被告投诉并填写了《客户投诉受理登记表》。2013年7月12日,康美林木业(广州)有限公司佛山总经销向原告开具价值3500元的《送货单》一张。2013年7月14日,佛山市恒富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洪燕玲出具金额为316元的住宿发票一张。2013年8月20日,深圳市皇家爱慕寝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游伯忠出具价值799元的床垫货款《收款收据》一张。2013年9月5日,新邦物流向原告出具价值2000元的床垫、防螨枕《新邦物流到达单》一份。原告当庭陈述:2013年7月9日下午,原告回家看到厨房水管爆裂导致地板起泡,两张床垫、棉被、枕头、枕巾被污水浸泡。后经了解,由于被告工作人员对水管污水处理方法不当,造成涉案房屋被污水浸泡。由于被告没有尽到定期清理管道的义务及管道本身设计问题,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应由被告负责。2009年原告购买两张床垫价值为1500元、2000元,装修地板价值3000元,但由于时间久远,均无相应发票。被告当庭陈述:2013年7月8日晚上接到603房业主反映,排污口返涌倒灌,当时被告工程队人员先与603房业主联系好,之后无法联系503房业主,无法进行处理。2013年7月9日上午9点被告工程队人员看过后,表示要去4楼商场进行疏通,当天下午两点左右被告工作人员对4楼商场水管进行疏通,之后电话联系603房业主。当天下午五点半左右,接到原告投诉,发现原告家浸水的事实。由于管道的使用人系业主本人,出现管道堵塞,责任主要在业主,被告只是作为管理方承担一定责任,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原告主张赔偿的依据是按照新购置的相关物品的价值计算,被告认为应当按照原告损坏的物品再作相应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另查明,被告提供的《业主手册》显示,被告负责小区配套服务设施内外广场、中央广场及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没有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原告洪燕玲购买涉案房屋后,在被告提供的《承诺书》上签字,表示接受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在被告为其他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对水管维修不当导致涉案房屋浸水,造成原告财产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住宿费316元,由于房屋浸水无法入住,原告提供相应发票证明了实际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人工费400元,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物品损失7300元(包括地板3500元、大床垫2000元、小床垫1500元、棉被枕头枕巾300元),由于原告计算物品损失的赔偿依据为其新购置相应商品价值,但其损坏的相应物品均购置于2009年,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当时购置相应物品的价值,故综合考虑相应物品的价值折旧,本院酌情支持5110元(7300元×0.7)。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游伯忠、洪燕玲赔偿5426元;驳回原告游伯忠、洪燕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且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保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春辉附件: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