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执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贾宏佑与庆城县通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鸿佑,庆城县通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358-1号申请执行人贾鸿佑。被执行人庆城县通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城县庆城镇韩湾村。法定代表人方刚,经理。本院在执行贾鸿佑与庆城县通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庆城县通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500元,余款贾鸿佑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天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巨蕊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