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张国荣与慈溪市新兴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荣,慈溪市新兴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张国荣。委托代理人:周超。被告:慈溪市新兴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珍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荣诉被告慈溪市新兴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新兴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崔志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史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