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瓜州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峪关市广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瓜州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广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瓜州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瓜州县粮食局三楼。法定代表陈志坚,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平,甘肃永千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峪关市广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雄关西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杜建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瓜州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峪关市广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瓜州嘉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嘉峪关市广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瓜州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嘉峪关市广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瓜州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