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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仲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仲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984号原告张某。被告仲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仲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3年6月5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子仲某乙,××××年××月××日生一女仲某丙,××××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由于被告经常不回家,对家庭未尽到义务,且被告有吸冰毒的恶习,与他人关系暧昧,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8月,其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判决驳回其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时隔半年,夫妻关系丝毫没有改善,被告仍我行我素,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其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孩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3、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仲某甲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5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仲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仲某丙。××××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原告称,被告自2007年染上吸冰毒的恶习后,便经常不回家,不履行家庭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本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其明确表示,与张某仍有感情,双方现仍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虽染有吸冰毒的恶习,但其明确表示现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对原告仍有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有足够的耐心帮助被告戒毒,鼓励被告改掉恶习,重归正常的家庭生活。加之两个孩子尚且年幼,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以确保孩子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