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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理毅与代天珍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理毅,代天珍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986号原告陈理毅。法定代理人陈伦均。被告代天珍。本院审理原告陈理毅与被告代天珍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陈理毅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理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理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陈理毅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