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理毅与代天珍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理毅,代天珍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986号原告陈理毅。法定代理人陈伦均。被告代天珍。本院审理原告陈理毅与被告代天珍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陈理毅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理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理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陈理毅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