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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蓉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钟平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蓉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平田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242号原告四川蓉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花源镇。法定代表人王兴明。委托代理人王文龙,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红花小区。法定代表人杨德成。委托代理人陈海燕,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贤群,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魏君宇。委托代理人林鸿军,四川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钟平田,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蓉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钟平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蓉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蓉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55元,减半收取23077.5元,由原告四川蓉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闻武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