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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柯长胜与董晓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395号原告:柯某。委托代理人:杨跃枢。被告:董某。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柯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跃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