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叶某、潘某等开设赌场罪,叶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潘某,陈某,郑某,徐某甲,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刑初字第7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曾因吸毒,于2009年4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0年8月2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月25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3年3月1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本案事实,2012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潘某。因本案事实,于2012年8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事实,于2012年7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因本案事实,于2012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因本案事实,于2012年7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因本案事实,于2012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1673号、(2013)5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潘某、陈某、郑某、徐某甲、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先后于2013年7月24日、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同年8月21日和27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代理检察员谷银芬、叶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潘某、陈某、郑某、徐某甲、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2011年1月份开始,戴某某、胡某甲(均另案处理)在永嘉县江北街道东方花苑××幢××室开办了一家名为“山货网络”的网络店,注册qq号和相关的游戏网站的账号,通过qq信息、散发名片等方式对外宣传,并以低买高卖的方式非法买卖网址为﹤ahref=”http://www.oule365.com/”﹥www.oule365.com﹤/a﹥、www.7080.com、www.game456.com、﹤ahref=”http://www.89pop89.com/”﹥www.89pop89.com﹤/a﹥等赌博网站的网络虚拟银子,为他人使用虚拟银子作为筹码投注到上述网站游戏平台进行赌博提供服务。同年5月,胡某甲因与戴某某产生矛盾而退股。叶某某、袁某某、邱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叶某、郑某、胡某、潘某、陈某、徐某甲等人先后受戴某某、胡某甲雇佣到该网络店从事联系客户、记账及“跑腿”等工作。戴某某先后使用胡某甲、邱某某、潘某某的9个银行账户专门用于赌博资金结算,至2012年7月4日被查获时止,总计转入资金4000余万元。经查,被告人叶某等六人均在该网络店“跑腿”,其中叶某的涉案金额为200余万元,获利2500元;潘某的涉案金额为1000余万元,获利10500元,陈某的涉案金额为1000余万元,获利5000元;郑某的涉案金额为800余万元,获利8000元;徐某甲的涉案金额为200余万元,尚未获利;胡某的涉案金额为200余万元,获利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叶某先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涉嫌犯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二)容留他人吸毒2013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在其位于永嘉县东城街道立新寺前路2弄9号家中,容留徐某乙、林某、麻某、南某以烫吸水过滤的方式吸食冰毒,其本人亦参与吸食。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潘某、陈某、郑某、徐某甲、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戴某某、胡某甲、叶某某、袁某某的供述,证人南某、徐某乙、麻某、林某的证言,现场扣押的电脑照片、账本、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和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潘某、陈某、郑某、徐某甲、胡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叶某又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叶某、潘某、陈某、郑某、徐某甲、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归案后又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所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自首,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坦白;潘某、陈某、郑某、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及作用,对潘某、陈某、郑某、徐某甲、胡某予以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并对徐某甲、胡某适用缓刑;对叶某所犯开设赌场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叶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陈某、徐某甲、胡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对被告人胡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二、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三、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13日止。)四、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止。)五、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叶某人民币2500元、潘某人民币10500元、郑某人民币8000元、陈某人民币5000元、胡某人民币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彩和人民陪审员 徐玉龙人民陪审员 郑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