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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谢海娜与陈良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海娜,陈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保字第126号原告:谢海娜。被告:陈良义。原告谢海娜与被告陈良义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良义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汇水河路1号楼****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a****050,地号:1-L.11-****-221)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良义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汇水河路1号楼****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a****050,地号:1-L.11-****-221)。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谢海娜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小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道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