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XXX与何绵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何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726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绵兵,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3)明民一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款为776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妻子李荣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绵兵妻子李美荣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