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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裁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吴远志与杜耀山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远志,杜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裁字第00252号申请人吴远志,男,生于1926年1月7日,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退休职工,住址略。被申请人杜耀山,男,生于1961年4月30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上列当事人因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了(2011)安汉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杜耀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安民终字第002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了(2012)安汉民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书,杜耀山不服提出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了(2013)安中民终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一、由杜耀山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吴远志8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一审诉讼费360元由吴远志负担;二审诉讼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杜耀山负担。调解书逾期后,杜耀山未能自觉履行,吴远志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申请人杜耀山分期分批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安中民终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