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瑞松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