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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瑞松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