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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大丰市港务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与大丰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大丰市城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港务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大丰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大丰市城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764号原告大丰市港务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幸福路15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明,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丰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金宇广场5楼。法定代表人石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友良,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丰市城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健康东路82号。法定代表人顾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爱军、潘春香,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港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大丰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大丰市城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9元,减半收取1114.5元,由原告大丰市港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祚宏代理审判员  周旭日人民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