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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5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周发友与项德洪、李晓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发友,项德洪,李晓英,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5512号原告:周发友,男,汉族,1954年2月9日出生。被告:项德洪(红),男,汉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被告:李晓英,女,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未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李洪,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5号附9号。(未提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孝斌,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发友诉被告项德洪、李晓英、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275元,由原告周发友负担(此款限原告周发友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程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