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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5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26-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王某甲,女,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朱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0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款3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朱某于2013年10月1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临民一初字第000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