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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段秀岗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秀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秀岗,又名“二宝”,男,1974年4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武乡县某某镇,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20日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同年10月12日被抓获,次日临时羁押于沁水县看守所。2012年10月17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乡县看守所。武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秀岗犯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后,武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认定事实清楚,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长刑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本院(2013)武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本院于2013年9月2日重新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瑞青、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秀岗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1年1月份,被告人段秀岗以其妻子刘某某的名义在某村小区为程某甲购买住房为由,诈骗其房款218500元。2、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段秀岗在担任某某村委出纳期间,对该收取的村委房屋出租款等共计171806元,未交入村委账户供其个人使用,直至2011年4月份,才被村委从程某甲缴纳的购房款中扣除。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收据等书证、证人段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并据此指控被告人段秀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秀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某某村委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段秀岗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段秀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秀岗之妻刘某某是武乡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其妻在某村小区有一套购房指标。2011年1月份,被告人段秀岗经本村村民段某乙介绍认识购房人程某甲,经双方商定,被告人段秀岗将其妻子刘某某享有的住房指标转让给程某甲。同年1月22日、24日程某甲以刘某某名义两次向武乡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交纳购房款203500元的同时支付其指标费(好处费)15000元。在段秀岗持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现金缴款单2支向某某村委换取交房款收据时,因其在2008年至2009担任武乡县某某镇某某村委出纳期间,将其负责代收的村委房屋出租、水电、天然气等费用累计171806元,未入村委帐户而供其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因此,某某村委将被告人段秀岗拖欠款项从程某甲以刘某某名义交纳的购房款中扣除,并将剩余款额退还给了被告人段秀岗。段秀岗在未能换取村委收据的情况下,利用其在担任该村委出纳期间剩余下的盖有村委公章的空白收据,向程某甲出具收取房款203500元收据1支。同时查明,段秀岗在收取15000元指标费后,给付介绍人段某乙好处费3000元,段某乙于2012年12月20日将该款退还程某甲。某村村民委员会已于2013年7、8月份将从房款中扣除的被告人段秀岗的欠款171806元退还给程某甲本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2年9月7日10时30分,武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接武乡县某某镇程某甲报案称,2011年1月份,段秀岗以为其购买住房为由诈骗其现金218500元。该局接报案后于当月19日立案侦查。2、报案材料及被害人程某甲陈述证明:其是武乡县某某乡某某村人。2011年1月份,其想在县城买一套住房,便找朋友段某乙帮忙打听,后段某乙联系上段秀岗和刘菊青夫妇,得知他们在某村小区有一套住房指标,如购买该住房需要交纳房款203500元,外加给段秀岗、刘菊青指标费(好处费)15000元,共计需218500元。后由中间人段某乙帮忙联系。2011年1月22日,段秀岗、段某丙、段某乙三人到其家,段秀岗说某某村委这两天收款了,让和他一起把钱交了。随后,其妻子及妹夫和他们一起到信用社给某某村委的账户上打了205400元,后回到其家,在段某丙和段某乙见证下,段秀岗给其打了205400的欠条,过了二三天,段某乙说钱交错了,少了13100元,后其亲自到信用社把剩下的13100元打到某某村委的账户上,没过几天,段某乙给其送来一张盖有某某村委章的收据。2012年8月28日,段某乙打电话说某村小区分房子了,让去看看,其去后房子已经分完了,问村委才知根本没有段秀岗家的指标,其把段秀岗给其送的收据让村委会计看了一下,会计说这收据是假的,其才知道被骗了。听会计说,段秀岗在某某村委当出纳出了些问题,欠村委十六万多,其的购房款打到村委账户之后,村委就从中把这钱给截了,段秀岗把剩下的房款从村委账户上取出来,不知道干什么了,后其就找段秀岗夫妇,他们说过几天还钱,(第二次)共向某村联社账户上打过二次款,第一次交款190400元,是交的六层的钱,想要二层就得再交13100元,后第二次交款13100元,在第一次交完钱后,其妻子在家里给的段秀岗好处费,当时段秀岗打了条子,上面金额是205400元。里面包括15000元的好处费,但是不包括后面实效的13100元。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其是武乡县某某镇某某村人,系段秀岗妻子。其在案发前一直不知道段秀岗涉嫌诈骗的事,后来其丈夫骗的那家,找其是因为某村分房了,让其去捏纸蛋,其说就没买过房子,对方说是其丈夫卖的。其在某村有购房指标,关于段秀岗将这套房指标卖给他人,其什么也不知道,段秀岗也不给其说,段秀岗担任过某某村委出纳,也不知道他担任出纳时欠下村委钱的事情,也不知道在他担任出纳时在家留有收据的事。4.证人段某乙证言证明:其是武乡县某某镇某某村人。2011年1月份,程某甲和其说想在某村小区购买一套住房,让其帮忙打听一下,有次在同村段某丙家时,段某丙问其有没有人要买房了,因同村二宝(段秀岗)家老婆在村里有一套住房指标,不要了想卖了,随后其就将该事告诉了程某甲,其和程某甲的妻子及妹妹一起到了某村小区看了看房子,他们看了后觉得挺满意,就定下来,程某甲家开始凑钱,期间其和二宝在段某丙家说过这事,二宝说他的户口就不在某村,房子的指标是他妻子刘菊青的名义,同时二宝说想买这套房子还得给他付好处费15000元,隔了一段时间后,其和段某丙、二宝和程某甲的妻子、妹妹一起到信用社给某某村委的账户上打了205400元,打完钱后又一起到了程某甲家,二宝给程某甲他们打了一张205400元的条子,其和段某丙也在条子上签了字,过了一段时间忘记是段某丙还是段秀岗说钱数不对,要二楼的话还得交13100元,其电话告知了程某甲,程某甲之后就把剩下的13100元交了,后来二宝给了其一张盖有某某村委章的收据,之后其把收据交给了程某甲,直到今年8月份,其听说村里捏纸蛋分房了,其就打电话问了程某甲,他说就没有听说过,之后其和程某甲一起去了某某村委,村委的人说房子早就分完了,程某甲把收据拿出来让村委的会计看了一下,会计看后说是假收据,其们才想到是被骗了。程某甲想买二层,到信用社交的205400元交的是六层的钱,这里包括给二宝的好处费15000元,要是想要二层的话还得再交13100元,二宝在某村没有指标,他老婆刘菊青有指标,二宝将房款交到了村委,但是被某村扣了十六七万,因二宝以前在某村当出纳出了些事,欠下某某村委十六七万元,所以当时村委就把这笔钱扣掉了,某村会计说收据是假的,说收据上的样式不对,字也不一样,不是会计写的。某某村委扣了二宝的钱后剩下的钱都听村里会计说二宝都拿走了。二宝将部分钱还了高某某等人约10000多元,剩下的二宝都拿了。(第二次)交款是以刘菊青名义,共交了二次,第一次是其和程某甲妻子,妹妹程某乙,段某丙,段秀岗一起去某村信用社交的,第二次是程某甲一个人去的。第一次交了190400元,第二次是13100元,第一次交款后,程某甲妻子在家里给段秀岗好处费,当时段秀岗还打了一个条子,上面金额是205400元,里面包括15000元好处费,但是不包括第二次交的13100元,其和段某丙是见证人。(第三次)在第一次交完款在程某甲家,程某甲把这15000元好处费给了其,从程某甲家出来后其从中抽了3000元钱,剩下的12000元给了段秀岗,这3000元好处费是其问段秀岗要的,因为其觉得在程某甲买房的事上其出了不少力,帮了不少忙,对追缴该钱其没有意见。5、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其是程某甲妻子。第一次交款时程某乙、段秀岗、段某丙、段某乙和其到某村信用社交了190400元,在其家时其还亲手给了段秀岗15000元好处费,当时段某乙、段春协都在,段秀岗还给其打了一张205400元的欠条,里面包括15000元的好处费,但不包括后来补交的13100元。在交款后,段某乙和其说交的钱数不对,现在交的是六层的钱,想要二层还得再交13100元,老程回来其把钱给他,他去信用社补交上钱,相关凭证段秀岗拿上给了某某村委了。交款是以刘菊青的名义交的。6.、证人程某乙证言证明:其是程某甲的妹妹。其知道哥哥房的事情,在交款时其和嫂子陈某某去某村信用社交的第一笔房款,当时有其和嫂子陈某某、段某乙、段某丙、段秀岗,第一次打了190400元,另外在其哥家,嫂子陈某某还给了段秀岗15000元好处费,段秀岗当着段某乙和段某丙的面给其嫂子打了一张205400元的欠条,里面包括190400元房款和15000元的好处费。打钱的名义是以段秀岗的老婆刘菊青名义。7、证人段某证言证明:其是武乡县某某镇某某村人,现任某某村委会计。其和段秀岗都是一个村的,段秀岗的妻子刘菊青在某村有住房指标。2011年1月24日,刘菊青名字向村委交过一笔购房款,并有收据,但没有分上房。因为2006年至2009年期间,段秀岗一直担任某某村委的出纳,期间他欠下村委171806元钱,在段秀岗夫妇交房款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段秀岗问要交款收据时,经某某村委党支部书记批准,从段秀岗所交的203500元购房款中扣除他所欠的171806元钱,让他先把欠款还了。段秀岗所欠的钱,是十字街商铺上交的房钱、水电费等,段秀岗在收上钱后没有给某某村委上账,他自己用了,具体用到什么地方不知道。在村委扣除他的171806元欠款后,剩下的房款他还偿还了同村高某某等人的欠款,也不知剩下多少,他都拿走了。经侦查人员出示由程某甲提供的交款收据,其称该收据不是其开的,段秀岗交款时正好这种收据用完了,就换成小一点的,且该收据上的字不是其所写,看上去应该是段秀岗自己写的。所以肯定这张收据不是其开具的。(第二次)段秀岗夫妇交了房款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段秀岗到村委找其问要交了房款的收据,其给某村支书段某丁打了电话,段某丁也知道段秀岗欠村委钱的事情,就让段秀岗去和他说,段秀岗也没说什么就走了,过了一段时间,段某丁叫上段秀岗到了村委办公室,段秀岗以刘菊青的名义写了张领条,意思是将段秀岗夫妇所交的购房款203500元全部领出来,清算一下段秀岗欠大队的钱,将他所欠的171806元欠款扣除了。段秀岗当时什么也没说,没说要补交,也没说房款是别人的,这样扣掉他欠款之后,剩下的钱就当面都给了他。购房者将房款从银行打到村委大队账上后,村委就得将这笔款上了账,尽管村委已经将段秀岗的欠款扣掉,但这笔钱是经联社上了某某村委的账,这个收据仅是某某村委留了一份,给段秀岗夫妇的那一张已经撕了。在扣除17万元欠款时段秀岗来拿收据时其告诉他扣款的事。在扣了欠款后,隔了一段时间才将指标给了其他人。一是因为段秀岗没有表现出再次补交房款的意思,还有一个就是因为知道他没有补齐房款的能力。撤销段秀岗夫妇购房指标是某村支书段某丁作的决定,因为这套住房是第一批的,但一直到第二批才卖了,第一批没有人买,留到第二批才有人买了。通常一批房子卖到最后没人要了,才会卖给其他人,段秀岗夫妇是隔了二十天左右才卖了。(第三次)某某村委在扣除段秀岗欠款没有相关凭据,口头说来,支书以前和其说过段秀岗要是交房款时说上一声,后段秀岗来拿收据时,其和支书说了一声,支书说是不要给他开收据,扣除段秀岗欠款剩下的钱以现金方式由段秀岗领取,还打了个领条,交款是以他妻子刘菊青名义,段秀岗以前当出纳时从十字街收拾的房租等费用他自己拿了,没有上账,这次正好趁他交房款时把他欠大队的钱给扣除了。段秀岗将信用社交款时的凭据交给了村委,段秀岗所欠村委的欠款没有挂账,因为时间不是很长,也想尽快问他要上,就没有挂账。(第四次)段秀岗所欠款,都是根据收据所计算出来的,其中有的是代收费,就没有单据,如天然气就是代收费,这些单据转到某某镇财政所了,村委可能还有存根,段秀岗也没有将私自挪用村委资金的事告知过村委,村委在上账时发现2009年十字街房租、水电费、天然气等费用的单据没有在账上,村委估计找过段秀岗,段秀岗没有说什么,但是承认这事。(第五次)大概是在2011年的5月份,段秀岗将根据才交到村委,也就是他来交房款时,村委要扣除他所欠款项时才将单据交到村委,因为需要用这些单据来计算他到底欠多少钱,交单时将账一起交过来的,因票据和账以前一直是段秀岗拿着,后由其接收。(第六次)段秀岗是2006年至2009年担任某某村委出纳,其是2000年担任村委会计至今,段秀岗在担任出纳期间收过十字街村委楼下房租款,电费等,大概收了有十七万多,代收的款项未交到村委账户上,因每年都入账,到了年底也就是2008年底,他代收的款项也没有交到村委账上,过年以后,具体记不清什么时候,给支书段某丁说过,村委也有个人负责收房租,也和支书反映过段秀岗房租等代收款的事。村委应该向段秀岗要过这些款,不清楚段秀岗是否有归还的意思,2009年村账镇管的时候,段秀岗没有将欠款交到村委账户上,段秀岗妻子刘菊青有购房指标,刘菊青将房款交到村委账户上203500元。在交清房款后段秀岗问其要过购房收据,因秀岗欠村委钱,其请示支书不让开收据,段秀岗用房款还清了欠村委款项。所还款数额是段秀岗拿的收据,按收据计算出来的,段秀岗自己列了一个明细。房屋出租款、租地款、电费、都有收据,天然气收款情况,节余的1000元,是村委支付的,段某杰的3600元天然气未交到天然气公司,段秀岗账户上余额现金8097.77元是村委账上挂的,当时从房款中扣除段秀岗的欠款171806元,该款是他列出的明细计算出来的,他也认可,扣款时他没有异议。也没说什么。扣除欠款后,段秀岗以现金形式将剩下的钱拿走了。并打了个领条。8、证人段某丁证言证明:其是某某村委支书、主任。段秀岗是2006年至2008年担任某某村委出纳,是经村委研究决定的。2008年村账乡管就不用他当出纳了。其曾让段秀岗收过村委房屋的出租款及电费等费用。因有段时间会计做手术了,公章段秀岗拿着,其让段秀岗代收房租款及电费等。房租款应该有十三万多,还有些其他费用,具体总数说不清楚。村委杜某某和段秀岗一起去收的房租款,杜某某说房租都收齐了,段秀岗开的收据。收的房租款有时是村委直接开支了,有的是交到村委账户上了,段秀岗收的房租款没有交到村委账上,即使用现金开支的事后也都拿单据报销了,段秀岗没有垫付过村委开支。2008年审计时发现段秀岗欠村委房租款。发现后问段秀岗要过好多次,他说过一个月或两个月,到期也还不了。他也不说拿的房租款干什么了。他说是要还,但一直也还不了。段秀岗妻子刘菊青名义有购买某村小区房子,其认为就是他交钱买的,段秀岗交清款后问会计要过收据,会计问其,其不让给他开收据。因为他欠村委十多万元,得从房款中扣了,剩余的钱段秀岗现金拿走了。在扣款时段秀岗提出把欠款扣了,把房退了。村委也没有给段秀岗出具过房款的收据。9、交款收条证明:2011年1月22日,段秀岗书写今收到程中兰购房款205400,有介绍人段某乙、证明人段某丙、段秀岗、刘菊青签字。10、段秀岗开具的收据一张证明:2011年1月29日,武乡到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收到刘菊青交来购房款205400元。该收据系段秀岗开具虚假收据。11、现金缴款单及收据存根证明:2011年1月22日,24日两分别以刘菊青名义通过农村信用社向某某村委会交购房款190400元、13100元,收据存根记载交款人为刘菊青,交款共计203500元,购买小区楼(二层大套)房款。12、房租、电费收据及汇总表证明:段秀岗在担任某某村委出纳期间,2009年收取村委楼房房租款5户,合计27000元;十字街房租款13户,合计124800元;2008年租地款2户,合计150元;天然气收款余款6600元;收村委楼门面房六户,电费合计5158.5元;段秀岗账上余额现金8097.77元;13、记账凭证及收条证明:2011年4月20日,某某村委经费支出报销单载明退出刘菊青购买小区楼房款203500元,2011年4月30日记账凭证载明退还刘菊青楼房款203500元,2011年4月20日,段秀岗以其妻子刘菊青名义从某某村委退还的刘菊青购房款203500元领取。14、丰州中队提取证明:关于段秀岗是否收取过房租款事项的问题,该局积极联系相关人员,因时间较长,部分人员无从查找,也有部分人员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同时让其中一部分人制作了情况说明,在村委办公室向出纳段秀岗交纳有:任东岗交电费1090.8元、段某芳交纳电费332.6元,房租6000元、段某伟交纳房租6000元和电费982.3元、段某宏交纳电费1301.3元、段某民交纳房租6000元和电费766.5元、段某华交纳房租6000元和电费685元。15、武乡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段秀岗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担任某村村民委员会出纳职务。办理其出纳工作与任务。16、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2012年10月12日,沁水县公安局龙港中心派出所民警XX、XX敏在该县龙港镇鑫旭旅馆将涉嫌诈骗犯罪段秀岗抓获。次日至同年10月16日临时羁押于沁水县看守所。17、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在逃人员段秀岗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9月20日立案侦查,2012年10月17日根据线索在沁水县龙港镇鑫旭旅馆抓获,并于2012年10月18日该网上追逃信息。18、武乡县公安局函证明:武乡县公安局于2012年11月16日函告某某镇某某村委扣留段秀岗诈骗被害人现金171806元,应于2012年11月20日前将该款退出,并将退还结果函告该局。19、证明证实:2012年12月20日,程某甲证明段某乙将段秀岗诈骗其房款收取的好处费3000元已退还给其。20、侦查终结报告书证明:被告人段秀岗诈骗一案案件来源及侦破过程,认为被告人段秀岗的行为涉嫌诈骗,于2012年12月26日,依法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21、户籍证明证实:段秀岗,男,1974年4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武乡县,汉族,工人,住长治市某区某某路某号某某户。22、被告人段秀岗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别名叫二宝,其是因2011年1月份,诈骗程某甲的房款203500元,加上15000元的好处费,共计218500元才被公安机关抓获的。2012年1月份,段某乙找其,因为他知道其妻子在某村小区有个指标,他问其房子卖不卖,其和他说其正好手里也没钱,也想把购房指标卖掉,其打电话问了同村人房子的价格,但是这个人把小套看成了大套,他告诉其一个小套的价钱,随后其把这个价格告诉段某乙,段某乙又转告给了购房者程某甲,其们一起到某村信用社交了房款,之后一起到了程某甲家,当时他问其给15000元行不行,其说能行,随后在段某乙、段某丙的见证下,其给程某甲打了一个条子,条子上写的今收到程中兰购房款贰拾万伍仟肆佰元整,当时把好处费15000元好处费也写进去了。之后其们就都回家了。后来其给某村会计打了个电话,问了价格,会计说大套的人价格还得交13100元,其给海炎说了声,后他们把剩下的钱交齐了。交完房款后,其去村委找过会计,让他给其开个收据,当时会计没说什么,过了两天会计给其打电话时说:三岗不让给其开,之后其从家里拿了张收据,填完给了程某甲了。某村支书不给其开收据其想是因为其在某某村委当出纳时欠下某某村委17万多钱的事,其是在2006年至2009年在某村当的出纳。从十字街店铺收来的房租,天然气、水电等费用,共计17万多,当时没有上交大队,未交上的钱说不清花那了,其中用了有四五万元钱还了其本人欠款,因不够交就一直没交,剩下的钱都是其花了。给程某甲的收据是其当出纳时剩下的放在家拿的,对侦查人员出示的收据进行确认,后称该是其提供给程某甲的收据,当时给程某甲出一张假收据是想先把他稳住。其没有和会计说钱是他人的,他们也没问,其也什么也没说,后来支书找其,说村委决定要从这笔房款中扣除其欠某某村委的欠款时,其才和他们说房款不是其的,其和他们说是其一个同学的。后来这笔房款某某村委扣除了其所欠的17万多款,将剩下的钱都取出来,还了些欠款,后来的就装其身上了。当时村委扣除房款的事其没有给程某甲说,只是想有机会再说,在某某村委扣除房款后,其也没有明说要补交房款,其就说还得想办法了,但其没有能力补交房款。在扣除房款后某村小区还有其妻子的购房指标,但是房子没了。关于这事其妻子刘菊青什么也不知道。(第二次)、(第三次)其承认在2011年1月份左右,骗取程某甲购房款218500元,其中有房款203500元,和程某甲给其的15000元好处费。这笔钱没有用来帮助程某甲购买房子,因为其之前在某村担任出纳时欠下村委17万多钱,在其交房款之后,某某村委从这笔房款中扣除了其欠的钱,剩下的钱其拿出来,一部分用来还钱,剩下的其拿上了。其没有把这事告诉程某甲,只是想以后有机会再说,给程某甲的收据是其担任某某村委出纳时剩下其开具的,不是村委开具体的,当时就是想把程某甲稳住,在村委扣款后,没有明说要补交房款,只是说还得想办法了。(第四次)其欠村委的钱是某某村委在十字街的房租、天然气、水电等应缴的费用,其曾经给某某村委写过一张具体明细表,就是根据这张表计算出来的,总共是17万多,这些钱都是其去十字街收费时开的单据上算出来的。这些收据都交到某某村委了,这笔款是其私自扣下的,也没有通知村委,也没有和其他人说过,某某村委在年底结算的时候问其才知道的,估计是2008年的事,但也记不清楚了,其和村委说办事情用了,自己也花了不少,因当时其在外面欠了别人五万左右,想的就是先挪用一下这笔钱,还有就是办事方便,在程某甲给其15000元好处费后,给了段某乙3000元好处费,因他是中间人,好处费也应该有他的,他自己拿的,是当天从程某甲家刚出来,段某乙对其说好处费里有其3000元,其没说什么抽出3000元就给他了。(第五次)其欠某某村委的171806元钱是根据当时的票据,就是向这些租户们收取的相关费用时所开具的根据计算,对侦查人员出示的票据给予了确认,这些交房款时的票据是其去交房款时,村委把钱扣了,在计算其欠村委的款项时其才把单据连同这笔账一起交回村委,之前一直在其手里,交了账后村委才将其欠的钱扣了,具体是在2011年5、6月份。(第六次):与前几次供述基本一致承认诈骗程某甲购房款218500元及在2008年至2009年其担任某某村委出纳时对其收取村委房屋出租、水电等费用171806元,未交入村委账户供其个人使用,直到2011年4月份,才被村委从程某甲缴纳的购房款中扣除。(庭审笔录)当庭辩解称在其去找村委会计要收据时告诉过该购房款是其同学的。其他基本一致。23.2013年9月9日武乡县人民法院询问受害人程某甲笔录证明:某某村委扣除的171806元款项,已于2013年7、8月份退还给了其本人,现在只有段秀岗欠的46694元没有追回。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秀岗2008年至2009年担任武乡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纳期间,利用其负责代收该单位房租、水电、天然气等费用之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累计171806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的罪名成立。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其中,采取欺骗的方法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本案中,被告人段秀岗的妻子刘某某在武乡县某某镇某某村确有购房指标,并非虚构事实,而且购房款也是被告人段秀岗让程某甲直接交到某某村委在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帐户上的。被告人段秀岗的真实目的只是为了获取转让购房指标的好处费15000元,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秀岗犯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段秀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秀岗违法所得人民币171806元,依法予以追缴后退还武乡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据此,根据被告人段秀岗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后果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秀岗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二、被告人段秀岗违法所得人民币171806元,依法予以追缴后退还武乡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江 辉审判员 武文军审判员 田丽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