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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呼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20-11-06

案件名称

张玉波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玉波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呼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波,女,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行政拘留,2013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邵再旭,系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3)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启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波及其辩护人邵再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张玉波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堡乡小得村原砖厂对面树林里,因与被害人陈某(男,45岁)发生争吵,张玉波将其弟弟张某1找来,张某1与陈某互相厮打,陈某跑后,张玉波用树棍将陈某所开的黑A×××××北威旺面包车风挡玻璃等砸坏。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5255.0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5月19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将张玉波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张玉波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捕经过、调解书及被砸车辆的照片,证人张某2、李某、张某1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张玉波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呼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玉波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玉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张玉波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在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害人陈某本身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张玉波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因与被害人陈某(男,45岁)发生争吵,张玉波将其弟弟张某1找来,张某1与陈某互相厮打,陈某跑后,张玉波用树棍将陈某所开的黑A×××××北威旺面包车风挡玻璃等砸坏。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5255.0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5月19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将张玉波传唤到案。本案诉至法院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即被告人张玉波赔偿被害人陈某车辆损失等共计人民币4000.00元,陈某对张玉波表示谅解,要求对张玉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玉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线索来源与抓捕经过:公安机关接警后,经侦查将被告人张玉波抓获的经过.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张玉波的年龄、住址及其无前科劣迹。证据三、和解书及收条:张某1对陈某的人身损害已经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证据四、被砸车辆照片。证据五、证人张某2的证言:2013年5月19日3点多钟,张某2、张玉波坐陈某的车回家,张玉波与陈某因为说笑话弄僵了,陈某停车后与张玉波互相撕扯起来,张某2就迷糊了,在地上躺着。后来看见陈某在对面树林站着,张某2手里拿一个一米左右的棍子在砸车玻璃,大约晚上八点多,李某和张某1来了,张某1追陈某,不大一会,张某1回来了,脸上一脸血。证据六、证人李某的证言:2013年5月19日晚20许,张某1找李某说张玉波和人打仗了,开车去小得村,到了小得村砖厂对面的树林里,看见面包车的风挡玻璃碎了,大约十多分钟,陈某从南面回来,张某1就追陈某,等李某到时看见陈某倒在地上了,张某1在边上站着呢,张某1头部出血了。证据七、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3年5月19日晚上八点多,张玉波给张某1打电话说让人给打了,张某1就找来李某一起去许堡乡,二十分钟后陈某回来了,张某1就给陈某一嘴巴,陈某转身就跑,张某1就撵他一百多米把他绊倒了,陈某倒地后不知用什么东西打了张某1一下,张某1就踹他胸部七、八下,陈某起来就跑了。证据八、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013年5月19日下午三点多,陈某、张某2、张玉波喝完酒后,坐陈某驾驶的车辆往家走。因为张玉波与陈某说话弄僵了,陈某让张玉波下车,下车后他们互相撕扯,张某2拉着,吵吵有五、六个小时,大约晚上九点多,张某1开车和一个男的来了,那个男的下车就用拳头打陈某,陈某就跑了,张某1就追,把陈某绊倒了,张某1就用脚踢陈某,踢了多少下不知道了,大约过了十多分钟,就听见车玻璃被打砸的动静,陈某就报案了。证据九、被告人张玉波的供述:2013年5月19日下午三点多,张某2、张玉波和陈某喝完酒后,张某2与张玉波坐陈某的车回家,上车后,陈某和张玉波打嘴仗,具体因为什么事记不住了,陈某把车开到小得村砖厂对面树带里下车了,张玉波和陈某互相撕扯起来,陈某打了张玉波的嘴巴子,张玉波生气就在树林里拿起一个棍子,砸陈某的面包车。然后张玉波给张某1打电话,让他来接张玉波。张某1到了之后和陈某打起来了,怎么打的没看清楚。证据十、哈尔滨市呼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被砸车辆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525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波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玉波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的谅解,被告人张玉波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综合考虑,可酌情对被告人张玉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张玉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玉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凤华审判员  郝振生审判员  宫世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