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黄世亮与王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亮,王惠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856号原告:黄世亮,男,汉族,1976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林爱香,女,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告:王惠明,男,汉族,1962年3月31日出生,住址: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亮诉被告王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黄世亮负担。审判员 谢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