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10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李元红与叶青、彭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红,叶青,彭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李元红与叶青、彭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013)岳民初字第1052-2号原告李元红,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职工。被告叶青,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职工。被告彭刚,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职工。系被告叶青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红与被告叶青、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红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元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元红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