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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10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李元红与叶青、彭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红,叶青,彭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李元红与叶青、彭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013)岳民初字第1052-2号原告李元红,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职工。被告叶青,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职工。被告彭刚,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职工。系被告叶青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红与被告叶青、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红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元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元红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