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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民一终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新甫、周秀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甫,周秀志,周占立,周克贤,李桂兰,王建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一终字第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甫,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秀志,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占立,男,199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周秀志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克贤,男,193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周秀志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兰,女,193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周秀志之母。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宏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建华,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上诉人王新甫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王新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新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王新甫负担。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廖化宇审判员  丁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李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