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向峰与昌邑市凯岳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向峰,昌邑市凯岳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高向峰。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邑市凯岳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玉花。委托代理人翟丽娜,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向峰诉被告昌邑市凯岳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梅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向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昌邑市凯岳纺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翟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0日、2013年7月28日,被告昌邑市凯岳纺织有限公司因归还贷款需要,从原告处二次分别借款100000元和300000元,约定月息为1.5%。现被告应当归还借款而拒不归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昌邑市凯岳纺织有限公司返还借款400000元,并按照月息1.5%的利率约定支付自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借款属实;二、被告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还款,希望原告能延长还款期限;三、其他意见待原告举证后再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昌邑市凯岳纺织有限公司因归还银行贷款,于2013年5月20日、同年7月28日向原告分两次借款400000元,原告持有借条二份,内容分别为“借条,借款壹拾万元正(100000元),按1.5%计息,邓亦波,昌邑市凯岳纺织有限公司,2013、5、29”;“借条,借高向峰款叁拾万元正(300000元),按1.5%计息,邓亦波,昌邑市凯岳纺织有限公司,2013.7.28”,上述两笔欠款400000元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主张自2013年7月29日起开始按月息1.5%计算至付款之日止,被告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借条二份等书证及原、被告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昌邑市凯岳纺织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4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偿还。原告主张月息按1.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昌邑市凯岳纺织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29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计667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7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梅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