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9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友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友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9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70号。法定代表人张洪银,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友训,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崔友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淄仲裁字第74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0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崔友训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崔友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淄仲裁字第74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崔友训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郭宗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蒲韦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