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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堂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佘祺、李月庭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祺,李月庭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佘祺。辩护人钟应福,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月庭。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祺、李月庭犯抢夺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佘祺、李月庭及佘祺的辩护人钟应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4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佘祺和李月庭、孙X(在逃)经合谋后,驾驶借来的摩托车,由被告人李月庭驾驶,孙X坐中间,被告人佘祺坐最后。当行至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金海岸门口路边时,三人骑摩托车靠近被害人沈X玲,乘其不备,由孙X将被害人身上挎包抢走。被抢挎包内有3000元人民币,手机两部及其他相关物品。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400元和90元。案发后,被抢的3000元现金二被告人已退还1400元,被抢的手机二部也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月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抢夺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佘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佘祺、李月庭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佘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被告人李月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佘祺、李月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的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佘祺的辩护人钟应福提出被告人佘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佘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沈X玲的陈述及证人冷XX、黄X的证词该证词与被告人佘祺、李月庭的供述相一致;二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的现场照片;金堂县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购买手机的价格凭证;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抢的二部手机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490的价格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佘祺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被告人李月庭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抢夺事实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佘祺、李月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驾车抢夺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5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佘祺、李月庭抢夺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佘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所得赃款退出后已发还被害人,本院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佘祺的辩护人钟应福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佘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月庭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对被告人佘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月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佘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佘祺的刑期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二、被告人李月庭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月庭的刑期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大兴人民陪审员  郑家兴人民陪审员  陈春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泓屿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