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3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3195号原告:段某,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某(又名张芳),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桂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