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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3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3195号原告:段某,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某(又名张芳),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桂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