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学世与孙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世,孙先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商初字第1885号原告王学世,农村居民。被告孙先佳,农村居民。原告王学世与被告孙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先佳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学世诉称,2009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先佳在公告期满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4日被告孙先佳向原告王学世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8月7日本院调查被告父亲孙华开,孙华开称不清楚现在孙先佳的住址,亦联系不上孙先佳,只知道孙先佳在外开沙场。2013年8月14日本院在《山东法制报》刊发公告,向被告孙先佳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孙先佳未在答辩期间内提交答辩状,未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被告王学世提供借条一张,本院调查笔录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先佳向原告王学世借款事实清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先佳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先佳给付原告王学世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送达费600元由被告孙先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满文杰审判员 王美君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