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民申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钦民申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韩阳,丁德昌,丁德新,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民申字第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阳。委托代理人:张俊超,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辉,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德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德新。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军,钦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一审第三人: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再审申请人韩阳因与被申请人丁德昌、丁德新、一审第三人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钦民二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韩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李显钰审 判 员 黄其雄代理审判员 黄 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香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