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仲撤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谢晓华、台州杜邦家纺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仲撤字第24号申请人:谢晓华。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被申请人:台州杜邦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明忠。委托代理人:葛文咸。申请人谢晓华为与被申请人台州杜邦家纺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台州仲裁委员会(2012)台仲裁字第442号裁决,向本院提起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谢晓华的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被申请人台州杜邦家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文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金菊陈述称: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于2008年8月25日签订《杜邦家纺特许代理合同》,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但该合同于2009年8月24日到期,仲裁条款不应适用于双方合同到期结算后的欠款,同时,合同的签订人为谢晓华,并非欠条出具人陈家董,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仲裁条款只能适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适用于本案欠款纠纷。二、双方于合同到期之日结算欠款,申请人共欠被申请人20万元,之后申请人已付清这笔款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证实申请人的欠款事实及欠款的金额,仲裁委裁决由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9万元,缺乏事实证据。综上,仲裁委对本案无管辖权且事实认定不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2)台仲裁字第442号裁决,并直接改判。被申请人台州杜邦家纺有限公司答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经销合同纠纷一案经仲裁委多次开庭,在开庭过程中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被申请人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并非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希望法庭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晓华与被申请人台州杜邦家纺有限公司签订的《杜邦家纺特许代理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适用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现被申请人持有的欠条系申请人结欠被申请人的货款,双方就欠款产生的纠纷,应当受仲裁条款的约束,故被申请人根据仲裁条款选定的台州仲裁委为仲裁机构,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申请人认为本案纠纷不适用仲裁条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还提出台州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但这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作审查。申请人谢晓华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谢晓华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谢晓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阮丹军审判员 钱为民审判员 何敏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项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