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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8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高志勇与福建省鸿林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勇,福建省鸿林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449号原告高志勇,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珉,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鸿林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65067-X。法定代表人曾前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宗楼,该公司安全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勇与被告福建省鸿林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于庭外协商解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鸿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