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榕民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马江支行、上海丽颜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马江支行,上海丽颜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福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琴,周亮,周兴旺,郑清香,廖剑华,林小霞,张国成,肖志玉,谢郑坚,陈月珠,丁新平,魏小妹,叶志江,许淑琴,郑香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榕民保字第57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马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路中银大厦。负责人廖俊杰。委托代理人许培卿、林武纬,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丽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北路489号9号楼104室。法定代表人周琴。被申请人福建福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D区345室。法定代表人徐振国。被申请人周琴,女,汉族,1990年2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周亮,男,汉族,1988月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周兴旺,男,汉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郑清香,女,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廖剑华,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林小霞,女,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张国成,男,汉族,1958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肖志玉,女,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谢郑坚,男,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陈月珠,女,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丁新平,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魏小妹,女,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叶志江,男,汉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西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许淑琴,女,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人郑香闽,男,汉族,1983年9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2013)榕民初字第111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马江支行诉上海丽颜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福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琴、周亮、周兴旺、郑清香、廖剑华、林小霞、张国成、肖志玉、谢郑坚、陈月珠、丁新平、魏小妹、叶志江、许淑琴、郑香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马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7911047.66元,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丽颜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福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琴、周亮、周兴旺、郑清香、廖剑华、林小霞、张国成、肖志玉、谢郑坚、陈月珠、丁新平、魏小妹、叶志江、许淑琴、郑香闽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7911047.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丹代理审判员 陈光卓人民陪审员 余文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杰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2013)榕民保字第579号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