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文锋与寇姜鱼、薛亚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锋,寇姜鱼,薛亚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李文锋。被告寇姜鱼。被告薛亚妮,系被告寇姜鱼之妻。原告李文锋与被告寇姜鱼、薛亚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寇姜鱼、薛亚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锋诉称,2012年6月21日至2012年9月21日被告寇姜鱼累计向其借款231000元用于其经营的帝王足浴城装修,当时被告给其打有借条,并约定5分钱的月息。后经其多次索要无果。现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31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寇姜鱼因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未出庭亦未答辩和提供证据。被告薛亚妮辩称,原告借钱给寇姜鱼时其并不知道,2013年春节前李文锋找寇姜鱼要钱,寇姜鱼才告诉其是在赌场上借原告的钱,其虽是寇姜鱼之妻,但寇姜鱼借钱是用于赌博,其没有替寇姜鱼归还赌债的义务,原告明知寇姜鱼借钱是为了赌博还将钱借给寇姜鱼,原告的行为应当受到制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寇姜鱼与被告薛亚妮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21日被告寇姜鱼借原告李文锋人民币60000元连同以前所借23000元共计为83000元,同年7月15日借原告李文锋50000元,同年8月3日借原告李文锋50000元,同年9月1日借原告李文锋48000元,以上被告寇姜鱼共计借原告李文锋人民币23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31000元及其利息。上述事实有被告寇姜鱼所书写的借条、被告薛亚妮的答辩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寇姜鱼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原告李文锋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薛亚妮辩称其丈夫寇姜鱼所借债务属赌债,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寇姜鱼、薛亚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文锋人民币231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文锋要求被告寇姜鱼、薛亚妮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二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寇姜鱼、薛亚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余更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