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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徐法锦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黄宣儒与冯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宣儒,冯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湛徐法锦民初字第80号原告黄宣儒,男。委托代理人余法平,男。被告冯将,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徐闻县新寮镇塘口村委会后坡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3********。原告黄宣儒诉被告冯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锋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宣儒的委托代理人余法平,被告冯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宣儒诉称,2009年4月至2011年底,被告先后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海一、明辉、宜海等品种虾料。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写下一份《欠据》,内容为:兹欠到黄宣儒先生海1虾料款壹万陆仟肆佰肆拾肆元整(¥16444元)。此据证明欠款人签名:冯将。立下欠据后,被告给付原告1000元,现尚欠原告虾料款项15444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给付。据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付清所欠原告的虾料款15444元;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冯将承认原告黄宣儒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冯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所欠原告黄宣儒的虾料款154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冯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锋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