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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李某某,男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沙镇镇季庄村。被执行人程某某,女,1985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赫楼村。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4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本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