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吴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989号原告:任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任某某。审判员 高 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晓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