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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吴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989号原告:任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任某某。审判员 高 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晓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