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文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林宏钗与泮宋取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宏钗,泮宋取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林宏钗。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泮宋取。申请再审人林宏钗因与被申请人泮宋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温文珊民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林宏钗申请再审称:位于文成县珊溪镇鳌洋村毛山自然村上吴窑地方0.25亩林地系由申请再审人承包经营。2009年9月份以来,被申请人无故砍伐申请人承包经营林地上的林木,并在该林地上栽插杨梅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申请再审人认为,双方的纠纷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人的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裁定结果自相矛盾、是非颠倒,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再审。被申请人泮宋取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实质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林地使用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应由相关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并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综上所述,林宏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宏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尔赞审 判 员 李锡武代理审判员 郑银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怡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