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2013桃刑初字第284号,胡日安,盗窃,判决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日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桃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日安,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石牛江镇牛剑桥村。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日安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小玲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丁再强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日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9日4时许,被告人胡日安窜至桃江县桃花江镇,将邹林停放在爱车港汽车美容店旁的牌照为湘HE76**的豪情摩托车盗走。被告人胡日安驾驶盗窃的摩托车骑至桃花江镇资江二桥桥头时,因形迹可疑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盗窃的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失主。经鉴定,被告人胡日安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日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证人杨军辉、邹林的证言,被告人胡日安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日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日安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日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日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日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日安的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再强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