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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7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代某诉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7037号原告:代×,女,汉族,生于1983年8月29日,住四川省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母贤俊,绵阳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3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安县,现住四川省涪城区。原告代×诉被告陶××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代×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益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