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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亚虹与陈凯芝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虹,陈凯芝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859号原告徐亚虹。被告陈凯芝。原告徐亚虹与被告陈凯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徐亚虹诉称,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原告居住房屋位于被告房屋下面。被告房屋楼面存在渗漏现象,且被告未尽必要之修缮义务,导致原告居住房屋墙面因长时间被生活污水浸泡而脱落,影响原告正常使用与居住。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恢复原告住房原状,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后,被告陈凯芝相关诉讼材料已退回,经多次变更送达地址后仍未能及时送达,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未提供被告有效的身份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亚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