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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万先富、牟文国等与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先富,牟文国,万承碧,万先强,陈艺,陈章容,万伦,牟祥富,牟祥贵,陈章华,牟明强,陈章惠,牟祥国,万红梅,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巴南经济园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1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万先富,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牟文国,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万承碧,女,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万先强,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艺,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章容,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万伦,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牟祥富,男,194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牟祥贵,女,194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章华,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牟明强,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章惠,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牟祥国,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万红梅,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诉讼代表人万先富、牟文国、万承碧。以上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念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亚平,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鹏,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天伟,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重庆巴南经济园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街道富城路**号。法定代表人胡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明珠,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石芹霞,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上诉人万先富等14人因请求撤销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批复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巴法行初字第000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万先富等14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同意巴南区天明组团长安铃木二分厂基础设施(一期)道路及平场工程立项申请的批复》。经审查,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批复仅是对道路及平场工程项目的一个立项审批,而该项目进行实施还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定程序和具备相关的法定要件。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批复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对该行政批复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应 禧代理审判员 宋 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傲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