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江某某申请执行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江某某,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梧州市。申请执行人江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蒙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江某某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交清了案件款、执行费,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蒙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百炼审判员 姚福光审判员 黄世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新华 来源: